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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药品行政的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根据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根据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处罚决定共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食药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为案件调查,手机 证据 ,撰写调查报告,对报告进行合议,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法律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送达: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
1、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2、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根据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法 程序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药品行政的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根据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3、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为案件调查,手机 证据 ,撰写调查报告,对报告进行合议,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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